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2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秉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