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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2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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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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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邱和安
楊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楊志清對第三人有限責任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之存款等債權,該第三人之所在地係於臺南巿,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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