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婚,104,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0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BUI YEN THUY PHUONG)間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告起訴狀譯本(譯成被告得以瞭解之越南文),俾利本件訴訟之進行,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