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家救,60,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甲OO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包佩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OO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又經准予法律扶助之人,既符合該法所定無資力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除有類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而具顯無理由情形外,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有該條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法理由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訴訟救助聲請,已提出相關文件佐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