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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劉永生
上列當事人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具狀敘明:
(一)本件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向相對人劉永軍訴請給付新臺幣(下同)651萬元?又該法律關係所依憑之具體事實為何?
(二)本件是否訴請返還被繼承人劉偉俊之遺產?倘是,則依法應以其餘繼承人全體為原告,且受給付對象亦應係全體繼承人,當事人方為適格。
本件有無追加原告(須追加之原告同意並親自簽具追加起訴狀)及更正聲明之必要?
(三)倘無關被繼承人劉偉俊之遺產返還,僅屬兩造間個人之債權債務關係,則請具體敘明係何種個人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
二、倘聲請人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三、請儘速補正,待全部補正完畢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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