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消債補,162,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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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温雁茹(原名:林雁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並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調解不成立,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頁),又聲請人遲至113年3月26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亦有更生聲請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1頁),是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至具狀聲請更生之日止已逾20日,不符上開規定,應另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應提出得釋明現住所地為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1樓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並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請提出同住者之真實姓名。
㈡聲請人與同住者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依此比例分擔之依據為何?
㈢西園路址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前開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㈣戶籍地即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前開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㈤請說明戶籍地與現居住地不同之原因。
三、聲請人經營德興廣東粥店,應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自何時起經營該店?
㈡目前經營狀況如何?
㈢應提出自108年起至000年0月間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四、收入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纾困津貼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
㈡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1年3月起至陳報日止。
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若存摺列印中因交易筆數過多而濃縮記載,務請至金融機構辦理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㈢依聲請人提出之郵局存摺,請說明温靜妹、洪美玉匯款予聲請人之原因?聲請人將款項用作何用?
㈣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他人金錢資助、保單質借、財產變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3月迄今之財產 (含動產、不動產、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内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六、扶養費:
㈠請分別列出扶養子女各筆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如膳食費、電話費、網路費、交通費等),並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如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等),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
㈡請說明與配偶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依此比例分擔之依據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婚協議書上關於扶養費之分擔約定)。
既聲請人現有債務,配偶分擔之比例可否增加?
㈢應說明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
七、保險契約:
㈠應說明聲請人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保險契約?並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註明。
上開保險自111年3月迄今有無變更要保人、保單質借之情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並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亦請註明。
㈡目前有效之保險,有無尚在繳納保險金者?若有,應說明繳費情況(即以何固定週期、每期繳納多少元)。
㈢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㈣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供參。
八、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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