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補,110,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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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何靜嫻
何佩珊

何怡君
何士樑

何士清
何士媛



何士娟


王麗卿
林憲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伍鵬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之金額(見民事起訴狀第1、8至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有一部分原告願繳納裁判費,一部分原告不願繳納裁判費,請具狀說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合併計算願繳裁判費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後自行繳納之,本院不再重新為裁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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