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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尤麗華
尤麗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許文安
許瑞鵬
翁易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或選擇共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7,9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參照)。
又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第28條第2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
而該條所稱「資產淨值」,依財政部賦稅署66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35440號函、財政部99年6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900126800號函,係指「營利事業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之差額」即股東權益。
二、再按,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可資參照。
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三、查:
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3項係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分別返還附表所示安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正公司)股票予附表所示原告。
經核附表編號1、2所示原告分別對附表所示被告所為之請求各自獨立,其中一人之訴訟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訴訟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應屬民事訴訟法第55條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即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
又附表編號1所示原告對被告許文安、許瑞鵬所為之請求,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依首開說明,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㈡、參以安正公司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見個資卷),依前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安正公司股份,應以起訴時安正公司之淨值計算,即安正公司營利事業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之差額(即權益總額)。
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訴時,安正公司111年12月31日之資產淨值為新臺幣(下同)9,057,024元(計算式:資產總額10,821,726元-負債總額1,764,702元=9,057,024元),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年4月8日財北國稅徵資字第1130009899號函及所附安正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可考(見本院卷第65、70頁),而安正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為2,929,000股,亦有安正公司基本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49頁),依此計算安正公司每股淨值為3.09元(計算式:9,057,024÷2,929,000=3.09,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
㈢、是以,附表編號1、2所示原告分別請求附表所示被告返還附表所示之股份,以每股淨值3.09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格各如附表所載,應分別對附表編號1、2所示原告徵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21,889元;
如原告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則應共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7,9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附表:
編號 原告 被告 股份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 尤麗珍 許文安 762,000股 2,354,580元(計算式:762,000×3.09) 許瑞鵬 743,000股 2,295,870元(計算式:743,000×3.09) 小計 4,650,450元 47,134元 2 尤麗華 翁易佃 681,000股 2,104,290元(計算式:681,000×3.09) 21,889元 如原告選擇共同計算繳納 6,754,740元 67,9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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