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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文
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律師
何彥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肆拾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時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萬89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1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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