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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逢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紫峰
訴訟代理人 劉明昌律師
楊舒婷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1,3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後項聲明履行完畢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16,556元,如有延遲,應加給付自遲延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將原告註冊使用之「kisstayal」、「papagolatw」及「shengantw」帳號復權。
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291,390元;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按月給付116,556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訴訟標的價額;
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將原告在蝦皮購物平台註冊之「kisstayal」、「papagolatw」及「shengantw」帳號予以復權部分,尚非單純關於親權或身分之請求,核屬財產權訴訟,應斟酌原告因提起本訴所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惟其訴訟標的無市場客觀價額,其利益難以衡量,卷內復無資料可供核定價額,堪認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0,000元定之,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1,650,000元+1,650,000元=4,950,000元)。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241,390元(計算式:4,950,000元+291,390元=5,241,3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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