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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施宗明
訴訟代理人 盧筱筠律師
王齡梓律師
被 告 陳思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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