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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萇菁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冠君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冠君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544,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7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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