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補,770,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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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張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宣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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