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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被 告 郭宥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宥瑞發支付命令,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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