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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麒
原 告 一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狄彥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為4則訊息及公告之移除行為,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禁止被告為4則訊息及公告登錄及張貼行為,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計算公式:3,000元×8次=2萬4,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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