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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91,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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