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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 告 拙石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育
原 告 林義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被 告 天地電工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苗登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萬6,875元(468萬6,875元+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2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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