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補,925,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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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劉行偉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大旅行社有限公司、楊嵐喆間返還借款及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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