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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櫃延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931,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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