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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張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44,70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543,707 1 利息 114,524 113/1/27 113/2/1 16% 300.39 2 利息 64,018 113/1/27 113/2/1 16% 167.92 3 利息 76,453 113/1/27 113/2/1 16% 200.53 4 利息 265,170 113/1/27 113/2/1 7.57% 329.07 小計 997.0000000000000 總計 544,704.9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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