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補,969,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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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永承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雲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4,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94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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