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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弘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達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陳立強律師
被 告 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鑫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萬8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74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僅為訴訟標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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