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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王立倫
被 告 蘇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56年7月18日以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龍山字第0000000號收件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及於59年3月28日以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龍山字第004240號收件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均予以塗銷。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不動產附近公寓,於原告起訴前半年間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15萬4,392元,以建物總面積85.68平方公尺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為1,322萬8,307元【計算式:85.68平方公尺×15萬4,392元=1,322萬8,3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足見本件擔保債權額總額低於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萬元【計算式:30萬元+10萬元=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㈠ 臺北市 萬華區 直興 一 339 58 57/58 ㈡ 臺北市 萬華區 直興 一 340 56 14/57 附表二: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平方公尺 ㈠ 189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1層:42.84 2層:42.84 合計:85.6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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