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訴,2042,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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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2號
原 告 全日一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玟
訴訟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
被 告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11」,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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