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 告 王文寶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王士銘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郭欣哲
林芷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原告已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有民事撤回起訴狀1份在卷可參,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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