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訴,956,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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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5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麒諺
被 告 凱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明志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且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及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公司解散後,應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公司之法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須待清算完結後始歸於消滅(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及第32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且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查被告凱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今公司)已於民國112年11月3日經全體股東決議解散並選任被告王明志為清算人,且於同年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1125508680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

準此,凱今公司應行清算程序且清算尚未完結,其法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而有當事人能力,並應以清算人王明志為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萬9,992元,及自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2%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2年11月2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嗣訴狀送達後,就所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變更如附表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凱今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109年5月19日邀同王明志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在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於109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兩筆共200萬元,利息均自109年5月20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固定週年利率1%計算、自110年3月28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按原告每3個月調整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2%計算;

如未依約履行因本件授信所負之債務,自應償還日起,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凱今公司嗣僅繳付本息至112年5月20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且其已於112年11月3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六條第⑴、⑵款約定,因期限利益喪失,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99萬9,9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又王明志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凱今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含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基本資料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一 90萬元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3.58%計算;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2%計算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0.358%計算;
自112年7月7日起至 112年11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0.362%計算;
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24%計算 二 9萬9,992元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3.58%計算;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2%計算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0.358%計算;
自112年7月7日起至 112年11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0.362%計算;
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24%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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