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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吳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肆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原告與被告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9條、第1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6頁、第28頁、第40頁、第52頁及第64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伊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5筆貸款,借款共新臺幣(下同)295萬元,IP資訊、雙方約定之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本付息日均如附表一所示,5筆款項伊均於借款當日即撥入被告指定設立於伊公司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還本付息方式皆自實際貸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且均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該筆借款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被告就5筆貸款僅繳納利息至如附表二所示最後繳納利息日止即未再如期給付,尚欠款共143萬4,385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其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對帳單、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登錄單-查詢還款明細、登錄單-查詢本金異動明細、查詢交易明細及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37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IP 資訊 帳號 借款 日期 借款 金額 借款期間 借款利息 計收方式 每月 還款日 1 223.141.189.222 000-00-000000-0 108年7月29日 120萬元 108年7月29日起至113年7月29日止,共60期。
自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4.730%浮動計算。
29日 2 223.141.123.98 000-00-000000-0 109年10月22日 70萬元 109年10月22日起至114年10月22日止,共60期。
自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6.290%浮動計算。
22日 3 114.137.28.77 000-00-000000-0 110年10月25日 35萬元 110年10月25日起至115年10月25日止,共60期。
自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8.290%浮動計算。
25日 4 42.79.211.40 000-00-000000-0 111年5月10日 20萬元 111年5月10日起至116年5月10日止,共60期。
自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0.290%浮動計算。
10日 5 42.79.246.192 000-00-000000-0 112年8月25日 50萬元 112年8月25日起至117年8月25日止,共60期。
自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0.290%浮動計算。
25日 總計 295萬元
附表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帳號 最後繳納利息日 請求 金額 週年 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000-00-000000-0 112年9月28日 22萬 4,846元 6.34% 自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0月30日 自左列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000-00-000000-0 112年9月21日 32萬 3,190元 7.9% 自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0月23日 3 000-00-000000-0 112年9月24日 23萬 5,032元 9.9% 自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0月26日 4 000-00-000000-0 112年10月9日 15萬 7,361元 11.9% 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1月11日 5 000-00-000000-0 112年9月24日 49萬 3,956元 11.9% 自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0月26日 總計 143萬4,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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