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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李懿招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上開裁定業經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繳納聲請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在卷足憑。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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