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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 告 黃明山
被 告 黃昔俞
黃昔雲
黃美蕊
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0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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