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順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寓婷
代 理 人 黃湘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宗霖 永豐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2年7月22日 2,782,474元 00000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