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唐永新(即唐明華之繼承人)
監 護 人 曾淑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63-丁F014726 1 100 002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63-丁F014727 1 100 003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63-己F021105 1 10 004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65-辛G008326 1 13 005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3-NX-000000-0 1 15 006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 1 64 007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 1 105 008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561 009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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