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王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5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 0 1 18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