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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溫彩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276 00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227 00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120 004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74 005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101 006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94 007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1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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