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292,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周培靂
相 對 人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4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83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 菁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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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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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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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 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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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 1│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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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 1│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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