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30,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晶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陳瑤娥 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112年7月31日 4萬2265元 SD0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