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5NX-0000000-0 1 45 002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5NX-0000000-0 1 19 003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 1 114 004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 1 20 005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 1 24 006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222 007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22 008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46 009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76 010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88 011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54 012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36 013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45 014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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