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郭坤舜(即郭陳妹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6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2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144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122 00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156 00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125 006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2 007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162 008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150 009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1 192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