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林秀芬(即王天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9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5ND0000000 1 1000 002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5NX0000000 1 228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