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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施世亮(即施天岳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周淑萍
聲 請 人 施瓊如(即施天岳之繼承人)
施惠如(即施天岳之繼承人)
兼 上二 人
代 理 人 施世偉(即施天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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