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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蔡美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采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2 采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3 采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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