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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曾穎舜
代 理 人 呂欣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100 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110 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25 4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23 5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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