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廖秀貞
訴訟代理人 曲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5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160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170 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004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005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0 1 186 006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0 1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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