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卓雪麗
代 理 人 周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周易祥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0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C-0000000-0 1 100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C-0000000-0 1 100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C-0000000-0 1 100 4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C-0000000-0 1 100 5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NC-0000000-0 1 100 6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250 7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375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