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571,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郭國崇(即郭林雪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86號公示催告在案。

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3年度除字5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44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