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謝發仁
代 理 人 林俊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69NX0000000-0 1 12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B)390933 1 1000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B)390934 1 1000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B)483063 1 1000 00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B)483064 1 1000 006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C)304476 1 100 007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C)304477 1 100 008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C)304478 1 100 009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C)304479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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