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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黃徐桂鳯(即黃坤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1GD0000000-0 1 1000 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0CX0000000-0 1 66 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1GX0000000-0 1 174 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2GX0000000-0 1 134 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3GX0000000-0 1 221 6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4GX0000000-0 1 169 7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5GX0000000-0 1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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