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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陳堃堂
代 理 人 高福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明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E-000009~80-NE-000023 15 150000 002 明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9~80-ND-000014 6 6000 003 明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1 1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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