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631,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應慧珍
代 理 人 李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1 1000 002 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 1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