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638,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郭美英
代 理 人 林怡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3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