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陳如鸞
代 理 人 陳司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6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2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3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4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5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6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7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8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9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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